• 网站首页
  •   >   公开内容
  •   >   信息公开清单
  •   >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   >   正文
  • 信息公开清单

    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2-1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各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北省<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因公出差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各单位差旅费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强化公务出差活动事前审批管理,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须填报《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教职工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天数和交通工具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校级领导出差,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到省外出差还须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级别对应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具体对应关系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

    工具

    行政厅级、专技三级以上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上表中其他人员乘坐飞机,需要报请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报销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省内出差的,厅级及专技三级以上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

    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厅级及专技三级以上人员可住单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市外省内出差的(孝感城区除外),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孝感城区除外)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交通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报销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出差人员由本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规定使用公务卡(不属于公务卡办理范围的其他人员可用其他银行卡)或转账等方式结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务及相关部门定期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在偏远地区、工地等地进行实验、实习、野外调查指导等,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对方出具收据或证明,可在所在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及相关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经学校批准,教职工进修学习、挂职锻炼、下基层工作、借调人员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差旅费,按国家、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国内段的相关费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三十二条招生就业宣传、科技活动等专项活动出差执行本规定。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科研任务或出席学术会议、学科竞赛出差的,经审批同意其差旅费视同一般工作人员报销。实习实践教学活动费用按《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湖工新院行字〔2013〕12号)文同时废止,学校现有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学院路158号   电话:(0712)2345612传真:2345990

    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   鄂ICP备060009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