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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章程

    发布日期:2025-09-24    浏览次数:

    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章程

     

     

    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是2003年3月由湖北省教育厅批准试办、2004年2月经教育部确认,由湖北工程学院举办的一所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立足地方,培植特色;创新机制,开拓发展”的办学理念,以理工科为主体,多学科协调发展,努力为社会培养综合素质良好,实践能力突出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坚持地方性、教学型、应用型的办学定位,致力于建设有特色、有影响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和学校的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英文名称为COLLEGE OF TECHNOLOGY,HUBEI ENGINEERING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地址为湖北省孝感市学院路158号,邮政编码为432000,网址为http://www.hbeutc.cn/

    第四条 学校性质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兼顾全日制专科教育。学科门类涵盖文学、教育学、法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八大门类。 

    第八条 学校始终坚持地方性,教学型,应用型的办学定位,以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坚持规范发展、特色发展、转型发展、内涵发展,致力于将学校建设成全国同类院校中有特色,有影响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九条 校歌:《彩绘明天》;校训:明德明志,求是求新。

     

    第二章 举办者

    第十条 学校由湖北工程学院和湖北同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举办。

    第十一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制定学校章程;

    (二)负责推选学校首届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并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二)依法加强对学校的监督管理;

    (三)谋划学校的发展,保证师生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经举办者提议,学校董事会同意,学校可以接受新的举办者,新的举办者应在报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生效后新的举办者应当按照约定向学校出资。

     

    第三章  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决策机构,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十五条  学校董事会设9名董事,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代表和教职工推选代表组成,主要成员包括举办者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名单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聘任、解聘副院长、院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基本规章制度;

    (三)确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方向,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对学校财务进行监督,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校重大资产建设、采购和处置;

    (五)听取学校领导述职报告,评估督导学校教学和管理工作;

    (六)决定教职工的职数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八)协调学校与上级行政机关、举办者之间的关系;

    (九)决定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董事长由举办者推荐,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领导董事会工作,组织执行董事会决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院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除前款规定之外,有下列情形时,应当在15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或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代为召集、主持。

    应当举行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主持又没有指定其他人召集、主持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可推选一名董事为召集主持人,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及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前向主持人交验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董事的权利。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就受托董事的行为承担责任。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法律或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做出有关下列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三)审核预算、决算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法律或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讨论解聘院长事项时,院长本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过程应当做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会议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姓名以及召集过程;

    (二)出席会议的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董事会决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任期与该届董事会任期相同,为4年,可连任。

    因董事离任而变更董事的,继任董事的任期为剩余任期。如因董事的离任导致学校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法定组成比例要求时,该董事的离任应当在继任董事填补其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在任期结束前召集董事会会议,对下一任董事会的组成和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学校所赋予的权利,并保证:

    (一)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对讨论事项发表意见;

    (二)认真阅读学校的各项报告,及时了解学校教学管理状况;

    (三)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权利,不得受他人操纵;未经法律、行政法规、章程允许,不得将其董事权利转授他人行使。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主席1人;主席由举办方代表担任,设监事2人。监事会成员由举办方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担任监事的教职工代表以协商形式产生,董事、校领导、董事会秘书长、主管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教学、财务状况;

    (二)对董事、校级领导。(包括校领导、董事会秘书长等)执行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校章程的董事、校级领导,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校级领导、董事会秘书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任期:监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二)监事会议事范围:对学校董事会诀策、办学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学校中期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执行情况等提出意见;

    (三)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后由校办公室存档。

     

    第四章  行政管理体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名,院长、副院长由董事会聘任。

    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 院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负责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制作年度财务决算;

    (五)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教学机构设置方案;

    (六)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七)经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后聘任、解聘学校中层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八)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院长对董事会提出的议案,应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有关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项,应经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院长应向董事会会议报告上一学年度学校工作,提交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院长应及时向董事会通报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行政机关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并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设立中国共产党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委员会,按照党章规定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湖北工程学院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党委书记、副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四十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做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四十二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队伍建设。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分别建立机关党总支和教学系党总支,各党总支下设若干党支部,各级党组织负责人按照党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负责人工作变动时,须征求上级党组织意见。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重视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四十五条 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检、统战等部门。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统战等方面的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单列党建经费和党组织活动经费。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行使职权,闭会期间教代会执委会根据授权,可承担有关职责。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共青团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党委领导和上级团组织指导下的青年群众组织,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对青年学生的思想引领、成长服务作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学生会委员会;

    (四)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五)参与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改革发展问题的决策;

    (六)参与讨论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园文化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和事务服务的有关规章制度修订等事项,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七)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八)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学生社团等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应为党、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会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七章 学术机构

    第五十条  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7名以上单数组成,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五十一条 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审议机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7名以上单数组成,分别由学校领导、各教学系负责人及部分具有高级职称且学术造诣较深的人员担任,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学年应至少举行两次会议。会议决定以不记名方式投票,投票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二条  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评价、咨询机构。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7名以上单数委员组成,委员人选由院长办公会审定,由院长聘任,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五十三条 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审议机构。

    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由7名以上单数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八章  教职工

    第五十四条 学校遵循国家劳动人事制度有关规定,实行全员人事代理制度。实施分类分层管理,聘任正式教职工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相关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尊重和爱护学生,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并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章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六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根据需要跨学科、选修课程,参与国内外学习与交流的机会;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或其他各类资助;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各类科技、文化、体育活动;

    (七)对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对学校复查后的决定有异议,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加强修养,尊敬师长,健全人格;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注册制度及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开展对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的教育,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处分及其他处理决定提出异议的申诉。

     

    第十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高度重视本科教学,突出教学中心地位,正确处理教学与学校其他工作关系,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学科、专业特点,自主制订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院系二级管理,提倡专家治校,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教学管理中的研究和指导作用,建立健全教学规章制度和教学质量标准,依法治教,从严治学,不断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加强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一章 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七十条 学校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举办者出资、依法收取的学杂费、社会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教职工工资待遇等。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举办者出资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费用项目标准由学校制定,报物价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七十四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二章  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第七十五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无法继续开展办学活动的;

    (二)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七十八条 学校终止前,应当进行清算。

    学校自行决定终止的,由学校董事会成员组成清算组,董事长为清算组召集人;由审批机关依法撤销时,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而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七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师生。

    第八十条 学校进行清算时,对其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十三章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董事、教职工、学生受本章程约束。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中有关内容若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合提议,并经董事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成员签字,并依法报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学院路158号   电话:(0712)2345612传真:2345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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