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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经费支出审批规定

    发布日期:2018-12-13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费支出行为,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8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经费是指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核算的所有资金,包括教育事业资金、基本建设资金。

    第一章 经费支出审批范围

    第三条 人员经费支出

    (一)职工基本工资和津补贴、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和奖励等,由人事处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审核确定,报院长审批,财务处复核后发放。

    (二)从工资中代扣的公积金、医保、社保、个人所得税等项目,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报院长批准后,由财务处执行。代扣款项和学校配套部分由相关职能部门向收缴单位缴纳。

    (三)学生各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补助及生活补贴、学费减免等专项经费,由学工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学工处在发放上级下达的各类奖、助、补专项经费时,应核准资金到账情况,经财务处确认后,办理发放手续,按审批权限审批。

    第四条 公用经费支出

    (一)公用经费包括日常维持经费、项目经费。公用经费预算确定后,按照基本支出、项目支出进行分类管理,将预算指标分期下达到预算执行单位,由各单位按审批权限和要求审批。

    (二)公用经费凭有效票据核报,除学校规定的项目外,不得用于人员奖励、补助和业务招待费等支出。特殊情况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后执行。

    (三)学校预算安排的各类项目经费执行前,使用单位应制定(调整)项目执行方案、经费使用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后执行。

    (四)物资类、服务类采购,纳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按学校集中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首次支付时,除有效报销凭证外,还须向财务处提供计划审批单、采购合同、验收(入库)单等资料。

    (五)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使用公务卡(信用卡)结算,不能使用公务卡(信用卡)结算的,由出差人员垫付。办理结算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出具会议通知或出差证明,有效票据(包括公务卡消费票据),按《湖北工程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范围标准和审批权限审批。差旅费支付到个人公务卡或工资卡中,不支付现金。

    第五条 科研经费支出

    (一)校内单位和个人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纵横向科研经费,经费到账后,由项目执行单位制定经费使用计划,经科研管理部门、分管科研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后,送财务处备案并分项下达经费指标。

    (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为经费支出审核签字人,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

    (三)科研配套经费由科技处根据相关规定提出配套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后,财务处下达经费指标,科研配套经费用于购置相关的仪器设备等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和消费性支出。

    (四)科研奖励由科研管理部门按相关文件规定确定,经分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

    (五)用科研专项经费(包括配套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等,按学校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六条 基建项目支出

    (一)基建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征地及补偿,下同)支出,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凭有效票据付款。首期支付时,需提供项目立项资料、合同书,以后支付时,应说明具体项目及支付情况,项目结算时提供项目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和相关凭证,同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所有基建项目支出应由项目经办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

    (二)所有基建项目支出发票,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有效票据,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收款单位与票据公章和施工单位一致,基建项目款项,通过转账、汇款等支付方式支付,不支付现金。

    第七条 以上各类支出,原则上支付给当事人或业务直接发生方,特殊原因需办理第三方支付业务时,必须凭业务直接发生方有效委托证明,分管领导审批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办理。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八条 审批与会签权限和程序:

    (一)审批

    1、单笔经费支出(包括因公借支,下同)在3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审核,院长审批后执行。经费支出审核负责人审批。

    2、单笔经费支出在3000元以上由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后执行。经费支出审核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用财政性资金(上级拨款和学校非税收入)安排的各项支出,严格按以上规定审批,向外争取的纵向、横向项目资金的审批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同时办理两笔以上业务相同或类似、单据编号连续或相近的,视为同一笔业务,按单笔业务审批处理,不得将一笔支付业务分割为若干单笔业务报销。

    第三章 经费支出凭证要求

    第十一条 各类原始票据(发票、收据等)应依法取得,合法有效;必须有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监制章、出具票据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填制人或收款人的签名,必须注明购物日期、物品名称(或费用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正确无误、字迹清晰可辩、无涂改损毁等现象;票据类型与提供的服务、商品相符。

    第十二条 定额发票应及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注明实报金额。所购物品种类较多不能一一填写时,必须提供销售单位出具的购物清单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作为原始票据附件。

    第十三条 校内使用的审批单(包括领款审批单、借款审批单、出差旅费报销审批单、财务报销审批单、往来账款结算单等)由财务处统一印制,不得自购或使用其他单位单据。自制单据填写要求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人民币大小写正确无误。

    第十四条 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不慎遗失或损毁的,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由本人书面说明,经财务处核实,财务负责人批准,可用原始票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替代原始票据,按审批程序审批签字后予以报销。各种零星小额发票、业务招待费票据、市内交通车票等票据遗失后,一律不予补报。

    第十五条 所有报销业务均应分类填制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审批单”,按要求和程序审批报销。原始票据由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作“审批单”必备附件,报销审批单无原始票据或自制单据等必备附件,“审批单”无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按照审核、制证、支付的流程办理业务。财务人员根据具体业务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网上银行支付、票据支付等方式,并明确告知业务经办人。支付申请不成功的,财务处及时通知经办人员,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此前颁布的相关文件与此文件不符合的以此文件为准。

    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学院路158号   电话:(0712)2345612传真:2345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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